赋予物流平台新动能

※发布时间:2019-7-27 9:32:5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马伊琾经省国税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1、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提供公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国道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国道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国水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国水运输证》。

  1、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2、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代开专用:

  1、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

  3、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并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4、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5、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1、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应当缴纳的,由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专用。

  2、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计算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试点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专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报备内容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1、营改增试点实施以来,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专用开具问题一直备受各方关注。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试点工作,是及时回应纳税人呼声,解决当前物流企业办税痛点、难点问题的有效途径,各地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税务总局部署落实好试点工作。

  2、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试点工作由各省国税局组织实施,本着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确定试点企业。本通知需要纳税人周知的事项,由省国税局制发公告。

  3、各地应积极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并加强试点企业的管理,对未按照本通知及现行有关,违规代开专用的,应立即取消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

  4、各地要充分利用和挖掘互联网物流平台大数据资源,深入开展物流行业经济分析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升试点成效。试点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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