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燃眉急”如何解?看鹰潭出台40条硬核措施!

※发布时间:2022-4-19 18:12:13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假断掌手相图解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决策部署,迅速落实省委、省工作要求,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大力度支持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服务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渡过、恢复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暂停预缴。延续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选择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因防控疫情、复工复产取得县级以上下发的贷款贴息、产能补助、复工复产励、稳岗补贴等,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没有直接挂钩的财政性资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方面,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收收入。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先发放。

  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免除上半年2个月租金的基础上,再减免1个月租金。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在减免租金3个月基础上,再减免3个月。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持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农产品保供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开设因疫情受困企业融资绿色通道,引导金融机构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信用信息等数据,创新专属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提高首贷、续贷覆盖面。

  对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和再费率,性融资机构的费率不超过1%,性融资再机构单笔100万元以下业务免收再费。引导性融资机构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要求。

  对全国绿色商场内重点商户和重点餐饮、零售企业门店租金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资金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鼓励各区(市)对餐饮、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各地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市本级和各区(市)按1:1比例分担。

  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市本级和各区(市)按2:8比例分担。

  202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

  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水、气费用有困难的餐饮、住宿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停水、不停气,免收在疫情影响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

  市本级向居民发放300万元消费折扣券,各区(市)同步配套发放一定金额的消费折扣券,支持餐饮企业做特色、提规模,大力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支持企业参加第二届中国米粉节和2022赣菜美食文化节,对参展企业免收展位费。

  鼓励各区(市)对零售企业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积极组织我市特色优势产业重点企业入驻电商平台“江西专区”销售,鼓励各区(市)给予资金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商业性展会,经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备延期举办的,在原有办展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展览面积在1万-5万平方米和5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主办单位5万元和10万元补贴。

  鼓励各区(市)举办汽车、家电、家居等传统行业展示展销活动。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政策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开展五一黄金周、盛夏醉美消费季、十一黄金周、金秋消费季等主题促销活动,在各主题活动期间组织开展中式糕点博览会、江西眼镜博览会等会展活动,支持举办杨梅节、乌饭节、樱花节、丰收节等主题活动。

  加强民政、商务等部门信息共享,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支持提升或新建社区老年食堂。各地可结合实际,依托社会第三方力量共建,或委托社会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

  旅行社可按申请暂退旅游服务质量金,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80%,补足质保金的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金试点范围。

  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参与采购,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相关企业参与住宿、会议、餐饮等采购。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交给旅行社承接。支持基层工会依规购买市域内文体旅游产品和服务。

  实施好《鹰潭市旅游品牌创建励办法》政策措施,做好政策宣传落实工作,对新获评的国家3以上旅游景区、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丙级以上旅游民宿、三星级以上旅行社等给予一次性励。

  2022年暂停铁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免征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鼓励各区(市)对重点城区、交通枢纽核心区交通运输、物流配送、外卖等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各地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相关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市本级和各区(市)按1:1比例分担。

  〔责任单位:各区(市)、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

  支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扩大用户规模、增加服务项目,帮助更多中小物流企业降低信息成本。对年度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物流信息化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照1:6比例予以补助。

  鼓励物流园区、仓储设施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等费用,对承租国有仓储设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减免3个月租金。

  自2022年4月1日起,按国家统一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按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在原来3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并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鼓励制造业大型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应用场景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

  有供应链金融平台资金综合使用费,费率控制在一年期LPR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0个基点(税费另行计算),由所在地财政按供应链金融资金使用量给予年化1%的平台运营费用补贴;市内注册的铜基新材料加工企业从本市非关联企业购买铜原料用于加工的,按照年度实际采购量在两万吨以上、三万吨以上、四万吨以上,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励,励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市财政对在鹰潭铜期货仓库交割的铜给予120元/吨的物流补贴;支持铜基新材料企业防范风险,市财政对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所支付的金给予年化1%的财务费用补助。

  严格执行《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认真按照国家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要求,推动各级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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