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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关于划转部分粮库为

※发布时间:2017-5-23 21:46:0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联合发出《关于划转部分粮库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库的通知》(计综合(2001)36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认真贯彻实施。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联合发出《关于划转部分粮库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库的通知》(计综合(2001)36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认真贯彻实施。按照文件要求,各有关省市要做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上收划转工作。我市承建的顺义国储库、密云滨河新建库均列入划转名单中,按照通知要求,我市将配合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做好粮库划转工作,市粮食局将负责具体交接工作。经请示市同意,现就划转工作中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按照文件要求,各有关省市要做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上收划转工作。我市承建的顺义国储库、密云滨河新建库均列入划转名单中,按照通知要求,我市将配合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做好粮库划转工作,市粮食局将负责具体交接工作。经请示市同意,现就划转工作中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1998年500亿斤国家储备库要求地方承诺无偿提供建库用地、减免各种与国家储备库建设相关的税费、项目建成后无偿中央单位,并及时办理产权移交等事宜。我市已按要求作出承诺。截止目前,我市承建的1998年500亿斤国家储备库中的5个国家粮食储备库,均已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的要求竣工。本次划转的顺义国储库、密云滨河粮库,严格按照中央要求整体、无偿的原则划转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粮食附营企业不予划转。1998年500亿斤国家储备库要求地方承诺无偿提供建库用地、减免各种与国家储备库建设相关的税费、项目建成后无偿中央单位,并及时办理产权移交等事宜。我市已按要求作出承诺。截止目前,我市承建的1998年500亿斤国家储备库中的5个国家粮食储备库,均已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的要求竣工。本次划转的顺义国储库、密云滨河粮库,严格按照中央要求整体、无偿的原则划转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粮食附营企业不予划转。

  二、财务挂帐市与区县共同分担根据要求,凡被划转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库的粮库,经审计确认的财务挂帐,其本金由地方财政负责消化,享受地方消化政策,中央不负责消化上收前带来的挂帐。本次划转的密云滨河粮库没有财务挂帐;顺义国储库的财务挂帐本金,应由地方财政消化。待市审计局重新审计确认后,按照现行政策即市财政负担75%,县财政负担25%的原则消化。挂帐利息由企业自行解决。1998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五部门(计市场(1998)949号)下达的拟上划库名单中,有顺义国储库、张家湾粮库、西郊粮库、大兴直属库及昌平中心库。1999年张家湾粮库国家已直接上收。按照本次文件,西郊粮库、大兴直属库及昌平中心库未列入上划范围,并对三个库的人、财、物解除冻结,原形成的财务挂帐,由地方财政进行消化。待市审计局重新审计确认后,市直属粮库挂帐本息由市财政负责消化;县属粮库挂帐本金按照现行政策即市财政负担75%,县财政负担25%的原则消化,挂帐利息由县财政自行解决。

  三、做员安置等移交工作密云县及顺义区对这次粮库上划工作中的企业挂帐、人员安置等具体问题,按照要求,由市粮食局组织好移交工作,确保接收划转工作顺利进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划转部分粮库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库的通知(计综合(2001)361号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财政厅(局)、粮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总: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0)2号),中储粮总公司划转上收一定规模的直属粮食储备库,第一批上收划转的仓容规模为100-150亿公斤。去年以来,有关部门在已明确67个新建库为中储粮总公司直属库的基础上,又对拟上收的粮库进行了认真考察和筛选,并进行了全面审计。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0)15号)文中关于抓紧完成第一批中央直属储备粮库上收划转工作的要求,尽快完善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决定再划转49个粮库为中储粮总公司直属库(名单见附件一),同时对46个拟收库继续实行冻结,待符合条件时进行划转(名单见附件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确定为中储粮总公司直属库的粮库,其划转接收工作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委托中储粮总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直属库的具体接收划转和手续办理工作。接收划转工作在本通知印发后的两个月内完成。

  二、确定为中储粮总公司直属库的粮库,截止2000年9月末的产权关系属于地方管理的原国有资产,按照整体、无偿的原则划转中储粮总公司,粮食附营企业不予划转。建设工程尚未完工的,建库工作领导体制不变,仍由当地计委和粮食局负责,中储粮总公司各有关分公司协助做好项目建设工作。新建、扩建粮库补偿金等尚未妥善处理的问题以及有关优惠政策由地方按国家有关负责解决、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审计结束后,按有关抓紧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三、确定为中储粮总公司直属库的粮库,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统一命名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各直属库按照有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等有关事宜,并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办理全部贷款的结转手续。农业发展银行按国家有关政策提供金融服务。

  四、凡被确定为中储粮总公司直属库的原拟收库,冻结日期(1998年5月31日)之后接收的人员必须辞退。未经批准擅自提拔、调入的库领导班子,一律不予承认。新库装粮过程中违反国家政策以及入库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必须限期纠正,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发生抽调企业资金和转移资产(包括土地)的要如数归还,摊入企业的费用要剔除。直属库现存的定购粮、价粮和地方储备粮油库存,由中储粮总商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妥善解决。不符合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范围的业务不再经营。经审计确认的财务挂帐,其本金由地方负责消化,享受地方消化政策,中央将不负责消化上收前带来的挂帐。本次明确为直属库的新建库,其接收工作按照国家计委等5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部分新建粮库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库的通知》(计综合(2000)1564号)的有关执行。

  五、中储粮总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严格审核本辖区直属库人员情况,抓紧定员定岗,优化人员结构,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具体办法由中储粮总公司制定。中储粮总公司负责尽快制定直属库管理办法,努力提高直属库的企业管理水平、科学保粮水平和经济效益。

  六、对经此次审计发现人员过多、继续实行冻结的拟收库,其人员要根据每亿斤仓容不超过50人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减员分流。分流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分流途径,并相应从粮库转走劳动关系,限期在今年7月1日前达标。各级要加强对拟收库减员分流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所在地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进行指导、督促落实。减员达标后,由所在地市、县或粮食局出具报告,分送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中储粮总公司。在期限内达标的库点,有关部门将另行下文上收。

  七、对于1998年由国家计委等5部门确定的237个原拟划转库(站),凡不在本次下达的划转名单和拟收名单中的,解除人、财、物冻结。解除冻结的库(站)要努力深化企业内部各项,抓好减员分流,优化人员结构,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划转部分粮库为中储粮总公司直属库,是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增强国家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要大力支持,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齐心协力抓好落实,妥善处理划转接收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确保接收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一、划转为中储粮总公司直属库的粮库名单(略)二、拟划转为中储粮总公司直属库的粮库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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