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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政策全面优化 外资企业设立同比回暖

※发布时间:2017-9-13 12:55:2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涉及国家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近日,商务部又一次大幅减少外资准入的性措施,最新一次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2015年版的93条性措施减少了30条。此外,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也从2013年时的193项减少至目前的95项。

  根据2017年6月5日,国发办〔2017〕51号令的通知,《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自2017年7月10日起实施,自此,负面清单中列明的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在贸易区内适用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40个条目、95项特别管理措施,与上一版相比,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减少的条目包括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医药制造、道运输、保险业务、会计审计、其他商务服务等6条,另整合减少了4条。

  据此,之前被的行业获得外商投资许可,且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清晰明确了政策落地的具体实施办法。如在银行服务、保险业等领域列明了全部现行有效的,包括投资者资质、业绩要求、股比要求、业务范围等内容的性措施,透明度显著提高。上述改进将方便投资者认定其投资范围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大幅提升投资便利化程度。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采购、补贴、特殊手续、非营利组织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执行。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的,须按照《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内的非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

  根据2017年7月30日,商务部2017年第37号公告,贸易试验区内,国家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自2017年7月10日起,依照《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执行;贸易试验区外,国家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自2017年7月28日起,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适用备案管理的,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其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即,除关联并购以外,凡是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并购,全部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的备案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办理设立备案手续,填报《设立申报表》。”第六条的通过在先系统进行备案的范围增加一款:“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信息变更。”亦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另,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属于本办法的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填报《设立申报表》。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属于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填报《变更申报表》。备案完成后,如战略投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证券法》及相关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日起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备案办法》所称“并购”指《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备案办法》所称“战略投资”指《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令2005年第28号)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通过综合管理系统上传提交以下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三)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七)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变更事项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八)涉及外国投资者以符合的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获得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经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办理备案手续;完成备案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失效。

  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涉及国家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后,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办法的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按有关办理,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备案机构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或需要其对经营范围作出进一步说明的,应一次性在线个工作日内在线补充提交相关信息。提交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机构的备案时限。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信息,备案机构将在线告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完成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另行提出备案申请,已实施该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另行提出。

  备案机构应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在综合管理系统中查询备案结果信息。

  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以下简称《备案回执》)。

  经过上述提及新政策的全面优化,外商投资所涉及的问题更加系统详尽地得到了解答、且其全部设立及变更流程被详细地纳入申报系统内,国务院及商务部和相关的工商行政部门从整体上规范了申报流程,整体节约了系统化申报成本和时间。全面加速了外商投资企业正式启动和投入运营的速度,不再被冗长而复杂的行政审批流程搞得晕头转向、无从下手,为外资进入中国提供了更好的服务,营造了更好的。

  据商务部外资司统计, 2017年1-5月,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2159家,同比增长11.9%。相关负责人指出,1-5月全国吸收外资呈现以下特点:

  高技术服务业吸收外资继续保持增长。高技术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486.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0.5%。其中,信息服务、研发与设计服务、科技服务实际使用外资同比分别增长15.9%、4.8%和69.3%。

  其他现代服务业增长势头较好,如: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同比增长19.9%;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同比增长16.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同比增长32.7%;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同比增长26.1%。

  地区、地区、欧盟28国实际投入金额同比增长12.7%、41.8%和6.2%(包括这些国家/地区通过港投资)。

  自此,希望随着国家有利于外商投资政策的调整,外资企业在新兴市场可以重新活跃起来,以缓解和扭转外资撤离的市场趋势,使得市场经济得到全面激发。

  恒都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资本市场、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为核心业务的顶尖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涉及私募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项目融资、外商投资、资产证券化与结构融资、银行与金融、公司综合与合规、证券业务、境外投资、兼并与收购、反垄断等40多个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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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资并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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