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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能否抵扣运费

※发布时间:2019-4-23 12:49:3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答:随着总局2014年第42号公告的出台,自2014年9月1日起间接国际货代免征,纳税人咨询许多问题,迫切需要对所争议问题进行解决,具体如下:

  2014年9月1日起若执行免税政策,在此之前发生的业务不享受免税政策。由于行业跨月结算的原因,对于2014月9月已办结的业务,成本费用已经在2014年9月1日前列支,进项也已申报抵扣,收入在2014年9月份体现,以否开具专用按照应税销售收入申报?对于在2014年9月1号之前已作收入,但成本费用进项税额在9月1日之后收到的专用是否可以进行专用认证抵扣?我局认为:对于2014年9月1日之后的国际货代收入应按照向税务机关备案的时间起享受免税税收优惠,纳税人不能选择不同委托人,或者同一笔提单下的不同业务分别适用免税、应税政策,免税收入不能开专用,已进项税额抵扣的自行转出。对于收入在2014年9月1日前体现,成本费用在2014年9月1日之后收到的扣税凭证可以申报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的相关条款,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属鸡的属相婚配表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

  因此,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政策的”第一条第(十四)项的,享受免税政策。

  

关键词:国际货运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