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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放宽外资并购准入

※发布时间:2017-9-17 19:46:3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2017版自贸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将于7月10日启用,6月22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在例行发布会上对清单进行了解读。

  6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贸易试验区(简称自贸区)。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贸区颁布了第一份负面清单,此后负面清单不断修订、“瘦身”,自贸区的范围亦不断扩大。2017年版的负面清单覆盖了中国现有的11个自贸区。

  与2015年版负面清单相比,2017年版的负面清单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其中,减少的条目包括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医药制造、道运输、保险业务、会计审计、其他商务服务等6条,同时有4个条目进行了整合。

  孙继文称,新版负面清单放宽了外资并购的准入。除关联并购以外,凡是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并购,全部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新版负面清单主要在采矿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信息和商务服务业、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文化等领域扩大。比如,在制造业领域,取消了外商投资3吨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需中方控股的,境外投资者可以在自贸区范围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从事3吨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在汽车制造方面,取消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方面专利”的。在通信设备方面,取消了“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的条目。

  在银行服务方面,取消了3个条目,包括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以及境外投资者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在保险业务方面,取消了”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的。

  孙继文提到,2017版负面清单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表述对27个领域的具体条目进行了规范,并对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对25个领域进行技术改进,比如在银行服务、保险业等领域,列明全部现行有效的包括投资者资质、业绩要求、股比要求、业务范围等性措施,以增强透明度、方便投资者认定其投资范围是否属于负面清单。

  值得注意的是,负面清单之外,原则上对外。但是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采购、补贴、特殊手续、非营利组织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执行。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的,须按照《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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