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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 客户如何

※发布时间:2017-12-16 19:23:2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网上快件托运,货物到达快递公司后下落不明,客户要求快递公司全额赔偿货物损失,快递公司主张依据《邮》的按照三倍邮费的标准赔偿,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优势原则,寄件人提供的能够证明快件实际价值的,快递企业应按货物价值承担赔偿责任。

  高某在江阴常年从事羊绒衫的销售,也多次通过快递公司向客户寄送羊绒衫。2014 年 12 月 10 日,高某照常在某快递公司江阴某网点办理快件托运。然而三天过去了,客户说没有收到货,高某赶忙上网查询订单,发现该快递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 19 点 39 分到达快递公司便没了下文,货物至今也下落不明。后高某找到快递公司要求全额赔偿货物损失,快递公司答复,因物品未保价,只能依据《邮》的按照三倍邮费的标准赔偿。而事实上,高某的丢失的快递中装有 11 件羊绒衫,价值 7480 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邮》适用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被告快递公司不属于上述“邮政企业”,不适用《邮》的赔偿。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调整。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之,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快递单上的保价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对其中的免责、限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 否则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或认定该条款无效。同时,因故意或者重大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快递公司未尽到及时安全送达快件的合同义务,存在重大,其援引保价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故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应当全额赔偿高某的损失。

  从快递服务过程中寄件人和快递企业间的义务以及实际履行来看,快递服务可以看作是一种特定的合同关系,系寄件人将快件交付快递企业,快递企业将寄件人交付的快件投递给特定收件人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当快件丢失寄件人主张赔偿时,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快递企业一般会主张应本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邮》,对未保价物品性赔偿,而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适用《邮》还是《合同法》也存在不同观点。对此承办人认为,非邮政企业从事的快递业务并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不能适用《邮》中限额赔偿的,快递企业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由《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调整。

  快递单中的保价条款是快递企业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未经与相对人协商,因此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中的一种,应受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约束。快递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应包括安全、及时送达快件,如因快递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快件丢失、毁损等,应视为快递公司未尽到合同主要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如因未保价而按快递费的倍数赔偿,显然是将快递公司的责任到了寄件人身上,违反基本的公平原则。本案中,快递公司认可在分拣的时候快件丢失,快递公司既不能证明“货物短少系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造成”,甚至不能说明快件在其内部丢失的原因,且事后也未采取有效的查找、补救措施,说明快递公司存在重大。根据合同法第五十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快递公司援引保价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应全额赔偿高某的损失。

  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贵重物品,最好要求寄件人对快件进行保价,保留快递单据,详细填写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协助履行货物验视义务,同时收到货物先验收后再签收,以此最大化保障自己的权益。而一旦发生快件丢失或者毁损,如何寻求救济呢?当事人之间能够协商一致解决当然皆大欢喜,如不能达成一见,根据《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依法要求快递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快递企业往往会主张适用邮的按照“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进行赔偿。然而,非邮政企业从事的快递业务并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不能适用《邮》中限额赔偿的,快递企业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由《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调整。

  根据,快递服务过程中 , 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 , 依法予以赔偿。快递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 , 对于保价快件 , 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保价的快件,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赔偿。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造成邮件损失 , 或者未履行义务的 , 援用上述赔偿责任。(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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