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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快递公司诈骗加盟费 半年多获利225万元

※发布时间:2019-3-29 3:10:1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从未向主管部门申请过快递经营许可,压根不能从事快递业务,却向客户大肆开展虚假宣传,号称能够比肩顺丰等国内大型快递企业,忽悠全国各地的被害人签订加盟合同,骗取加盟费。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程艳明、杨国庆、廉保亮和高某等4人因合同诈骗罪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2015年底,程艳明经营的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亏损严重,致其个人债务缠身。眼见回天无力,程艳明只得将公司关闭,另寻出。看到快递行业比较红火,程艳明决定开个快递公司,希望东山再起。要开快递公司,首先要有精通业务的人,程艳明想到了在上海一家快递公司工作的前同事廉保亮。随后,程艳明到廉保亮所在的快递公司参观考察,并向廉保亮发出了联合开办快递公司的邀请。虽然对程艳明的经济实力心存疑虑,但在副总经理职务和给予股份的下,廉保亮还是答应了。

  回到合肥后,程艳明先后数次到快递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得知申请快递资质的要求非常严格,对仓库、安检设备、物流等硬件都有明确的要求,启动资金巨大,自己甚至连申请的资格都没有。眼见“财”不通,又急需钱来还债,程艳明将主意打到了骗上。

  2016年春节前,程艳明在合肥召集廉保亮、杨国庆和程鹏(后将股份转让他人,均另案处理)商议,决定以货运公司名义注册公司,通过虚假宣传向全国招代理商,骗取代理费。程艳明任代表人,占70%的股份;程鹏任公司监事,占30%的股份;杨国庆、廉保亮任副总经理,程艳明承诺给二人每人5%的干股,每月工资8000元,并拿总营业额的1%作为提成。

  “公司实力雄厚,拥有上千家网点,与多家大型快递公司有合作收件渠道,同城当日达、公司收费低、获取利润高……”2016年3月,在成立安徽双程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程速递公司”)不久后,程艳明就迫不及待地安排人员通过“百度推广”等网络平台大肆开展虚假宣传。

  为了让能够顺利实施,程艳明等人对公司内部进行了明确分工,设立了财务部、行政部、推广(网络)部、商务部等部门,并制定了详细的操作流程:推广(网络)部负责通过网络进行宣传,在获取意向客户的信息后,员工按照廉保亮培训的“话术”,吸引客户来合肥洽谈加盟事宜;商务部由廉保亮负责,被告人高某任副总监,客户来到公司了解情况时,二人会拿出事先印制好的虚假宣传材料、获证书等物品,向客户大肆一番,号称能够比肩国内的几家大型快递公司,骗取客户的信任,签订代理合同缴纳代理费;行政部则是双程快递公司的“灭火队”,由杨国庆负责,主要负责解决客户的投诉和退款要求等,能够长时间演下去,从而诈骗更多的钱财。

  然而,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2016年8月10日,侯某、张某等人察觉,向机关报案。同年9月26日,程艳明等4人被抓获归案。

  经查,在半年多的时间内,共有涉及全国10余个省份的49名被害人,涉案金额达225万余元。据杨国庆归案后交代:“仓库没搞好,安检设备也没有,物流网络同样没有建立,只有一辆三轮车停放在公司楼下。”

  2017年6月2日,庐阳区检察院就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此期间,又有数名被害人陆续报案,因需追加起诉和补充,申请延期审理2次。今年3月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关于本案是共同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成为庭审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程艳明、杨国庆、廉保亮和高某等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的方法,在毫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被害人签订合同并收取加盟费、定金22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程艳明系主犯。

  庭审中,程艳明、杨国庆和高某等3名被告人的人提出,该案系单位犯罪,按照单位犯罪从轻处罚。

  法庭审理后认为,双程速递公司成立后,除以公司名义被害人签订合同缴纳加盟费外,再无其他任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程艳明等被告人成立公司的根本目的就是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同时,诈骗所得均被转至程艳明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内,并由其个人支配使用,并未用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上述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故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检察机关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程艳明既是犯意提起者,又是双程速递公司及赃款的实际控制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三名被告人均系。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程艳明、属羊的今年多大杨国庆、廉保亮均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七年、五年零六个月,分别并处30万元至7万元不等罚金;被告人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