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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集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中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粤01

※发布时间:2017-11-8 16:26:0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原告青岛中集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中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粤0111民初5377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广州市中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青岛中集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4年6月1日起以35000元为本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从2014年7月1日起以35000元为本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从2014年8月1日起以35000元为本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从2014年9月1日起以35000元为本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从2014年10月1日起以35000元为本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从2014年11月1日起以35000元为本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从2014年12月1日起以35000元为本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从2015年1月1日起以35000元为本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从2015年2月1日起以35000元为本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从2015年3月1日起以35000元为本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从2015年4月1日起以35000元为本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从2015年5月1日起以35000元为本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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