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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的车在自家仓库 事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赔款

※发布时间:2018-5-28 7:51:4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日前,拿到法院的生效,潘先生总算是舒了一口气。借他人名义购置的小货车在自家仓库意外火灾中,保险公司赔了名义车主7万元后,以疏于管理导致火灾为由,向作为仓库主人的潘先生代位求偿。所幸潘先生拿出了充足的证明自己就是实际车主,才最终幸免于“钱车两失”。

  丽水的潘先生在慈溪开了一家经营部,专做纸巾批发的生意。2015年5月,潘先生用朋友周某的名义从余姚购买了一辆江铃牌货车,并以周某的名义在余姚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综合险。半年后,潘先生经营的仓库发生意外起火。当时,这辆江铃货车就停在里面。火灾了货车、部分建筑及库存货物,所幸没有造员伤亡。根据慈溪市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可以排除电器故障、汽车自燃、雷击,不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2016年4月,保险公司与周某达成事故车辆赔偿协议书一份,确定由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7万元。次月,周某签订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一份,同意核定赔偿金额7万元,同时同意将已取得的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并同意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或者诉讼等。拿到保险理赔款后,周某当即就把钱全数转汇给了潘先生妻子。

  引发仓库火灾的“”一直没能找出来,好在通过保险公司了部分损失。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可到了2017年8月,潘先生的纸巾经营部却收到一纸诉状。原来,保险公司以保险人代位求偿为由向慈溪法院提起了诉讼,要向潘先生的纸巾经营部追偿此前支付给周某的7万元保险赔款。

  原告保险公司的大思是,火灾发生在纸巾经营部的仓库内,纸巾经营部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存在管理上的,应当就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此前已垫付了保险赔款,现有权向纸巾经营部提出追偿。作为被告的纸巾经营部则叫屈,觉得自己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并无,不存在管理上的,而且自身也是火灾的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非得借他人名义购买小货车?据潘先生讲,被的货车是为了方便自己做生意才买的,购车的各种手续都是他自己经手的。“因为我没有余姚那边的暂住证,无法在余姚的4S店购买,所以向当地朋友周某借了身份证,用他的名义去买的。我跟周某签了书面协议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维修、违法记录等都由我自己处理完毕,与他无关。”庭上,潘先生拿出了购车协议、新车交车确认单、取款记录、周某和4S店销售员的证言等,力图证明自己确实是借名买的车。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在该案中,原告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赔付完毕,其有权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但被告作为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的财产系被告的责任财产之一,被告在本事故中的身份系人,被保险人周某并不享有向被告请求赔偿的,即原告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原不存在,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的诉请缺乏相应的。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提醒,“借名买车”需谨慎,应尽量使用自己的名字购车,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借名买车”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法律责任有哪些?例举了几种情况:如果借名买车的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的来证明“借名买车”的事实,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将认定以登记的车主为准;出借人如果存在,也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借名”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如:交强险由谁来买单、发生交通肇事等情况所需费用由谁承担、如果出现权属争议应如何处理;但即使“借名买车”的双方当事人签订了相对完备的协议,但是依照法律出借人仍然有为交通事故买单的风险,借用人也仍然要面对车辆所有权属争议的风险。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余 徐榕)日前,拿到法院的生效,潘先生总算是舒了一口气。借他人名义购置的小货车在自家仓库意外火灾中,保险公司赔了名义车主7万元后,以疏于管理导致火灾为由,向作为仓库主人的潘先生代位求偿。所幸潘先生拿出了充足的证明自己就是实际车主,才最终幸免于“钱车两失”。

  丽水的潘先生在慈溪开了一家经营部,专做纸巾批发的生意。2015年5月,潘先生用朋友周某的名义从余姚购买了一辆江铃牌货车,并以周某的名义在余姚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综合险。半年后,潘先生经营的仓库发生意外起火。当时,这辆江铃货车就停在里面。火灾了货车、部分建筑及库存货物,所幸没有造员伤亡。根据慈溪市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可以排除电器故障、汽车自燃、雷击,不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2016年4月,保险公司与周某达成事故车辆赔偿协议书一份,确定由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7万元。次月,周某签订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一份,同意核定赔偿金额7万元,同时同意将已取得的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并同意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或者诉讼等。拿到保险理赔款后,周某当即就把钱全数转汇给了潘先生妻子。

  引发仓库火灾的“”一直没能找出来,好在通过保险公司了部分损失。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可到了2017年8月,潘先生的纸巾经营部却收到一纸诉状。原来,保险公司以保险人代位求偿为由向慈溪法院提起了诉讼,要向潘先生的纸巾经营部追偿此前支付给周某的7万元保险赔款。

  原告保险公司的大思是,火灾发生在纸巾经营部的仓库内,纸巾经营部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存在管理上的,应当就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此前已垫付了保险赔款,现有权向纸巾经营部提出追偿。作为被告的纸巾经营部则叫屈,觉得自己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并无,不存在管理上的,而且自身也是火灾的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非得借他人名义购买小货车?据潘先生讲,被的货车是为了方便自己做生意才买的,购车的各种手续都是他自己经手的。“因为我没有余姚那边的暂住证,无法在余姚的4S店购买,所以向当地朋友周某借了身份证,用他的名义去买的。我跟周某签了书面协议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维修、违法记录等都由我自己处理完毕,与他无关。”庭上,潘先生拿出了购车协议、新车交车确认单、取款记录、周某和4S店销售员的证言等,力图证明自己确实是借名买的车。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在该案中,原告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赔付完毕,其有权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但被告作为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的财产系被告的责任财产之一,被告在本事故中的身份系人,被保险人周某并不享有向被告请求赔偿的,即原告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原不存在,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的诉请缺乏相应的。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提醒,“借名买车”需谨慎,应尽量使用自己的名字购车,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借名买车”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法律责任有哪些?例举了几种情况:如果借名买车的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的来证明“借名买车”的事实,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将认定以登记的车主为准;出借人如果存在,也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借名”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如:交强险由谁来买单、发生交通肇事等情况所需费用由谁承担、如果出现权属争议应如何处理;但即使“借名买车”的双方当事人签订了相对完备的协议,但是依照法律出借人仍然有为交通事故买单的风险,借用人也仍然要面对车辆所有权属争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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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仓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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