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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营改增”实务研讨班纪要

※发布时间:2017-11-10 18:23:3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按照国务院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工作。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营业税改征试点范围扩大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使物流企业深入了解相关政策,做好税改准备工作,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学会于8月24日在西苑饭店举办了物流企业“营改增”实务研讨班。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研讨班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贺登才主持。财政部“营改增”政策主管官员、试点地区物流企业财税主管人员、财税政策专家等5位主讲嘉宾到会做了政策解读和实务介绍。来自全国70多家物流企业的100多位财税工作主管领导和操作人员参加了研讨班。

  在研讨班上,财政部主管官员介绍了政策出台背景、实施情况及政策取向。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经理武冰、上海中远物流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经理梁涛、上海新杰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坚等试点地区企业专家详细介绍了“营改增”后企业的实务操作经验、税收筹划案例与需要注意的关键问题等。中国税网咨询总监王玲进行了详细的“营改增”政策解读和实务。研讨班现场气氛热烈,授课内容丰富,与主讲嘉宾进行了充分的互动交流。

  贺登才副会长在总结讲话时指出,“营改增”是一项政策很强的工作,对物流企业具有深刻影响。近两年来,联合会、学会在会员单位及广大物流企业支持下,做了大量工作,向反映了企业,提出的政策被部分采纳。今后,我们将继续收集归纳整理企业意见,及时反馈有关部门,争取有利于物流业发展的政策。他同时希望物流企业按照“营改增”政策实施的要求,全面调整财务系统、业务流程、管理模式和战略决策。

  一是组建应对“营改增”的组织机构。“营改增”不仅仅是税收和财务问题,而是涉及公司业务和管理的全方位变革,首先要有一个全方面参与的组织机构。试点地区物流企业应建立由公司领导组成的“营改增”项目指导委员会,分别设立财务、业务、政策等项目工作小组,全面启动“营改增”应对工作。要开展应对“营改增”的全面培训,分别对管理层、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通过不同侧重点的培训,使企业全体员工了解“营改增”对业务和业绩的影响,熟悉新税制下财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二是调整符合要求的结算方式。对于原有合同履行,本着“客户成本不增、供应商价格不变”的指导思想与客户进行协商谈判。要根据客户类型制定不同的谈判策略,争取与客户共享税收调整收益。合同续约时,要谨慎签订长期包干(价格锁定)合同。同一客户不同应税服务范围/不同税率的业务应在合同中有所区分并分别结算。特别要注意将物流辅助服务从交通运输业中分离出来,尽可能单独签订合同,减少税负损失。

  三是梳理适应要求的业务流程。物流行业特点与政策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导致工作量增加、税费核算精度提高、设备投入及税务管理成本加大。因此,公司业务流程需要重新梳理和调整,可以借助系统升级和业务整合,加快流程自动化、智能化、一体化管理,减轻税制调整对工作量和成本的压力,适应管理要求。调整会计核算办法,税金确认要遵循财税[2011]111号文,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之前开出日期作为纳税义务时点。

  四是完善符合要求的内控制度。国家对的管理有严格的,要制定税务工作管理流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完善传递和交接程序,严格按照流程和制度进行具体操作,设立税务风险防火墙,杜绝虚开案件的发生。

  五是重视成本费用的取得。由于成本费用项目所取得的专用所列示的税金可以作为进项税金抵减当期企业销项税金。因此,只要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均要求其开具专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非试点单位进行价格和服务评估,必要时更换为参与试点的一般纳税人。

  六是开展多层面的税务沟通。要加强与各地税务机关的沟通,熟悉当地征管要求,帮助税务机关熟悉行业业务特点,取得理解与支持。也可以在兄弟公司之间学习取经,了解其他地区的成熟做法和经验。还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反映行业在“营改增”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具体的政策。

  与会专家认为,本次“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导思想明确,基本原则合理。从总体来看,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有利于解决物流业重复纳税问题。具体来看,可使原有纳税人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多,物流业含金量增加,客户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固定资产投资中包含的进项税额纳入抵扣,有利于推动物流业装备更新和技术;试点纳税人中的物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的3%或5%的含税税率,调整为3%的不含税税率,有利于促进中小微物流企业发展;开票额与车辆等相关资质要求脱钩,自开票纳税人资质失去存在的必要,有利于更大范围整合利用社会资源。

  从上海地区的实践看,试点半年多来,代表普遍反映,物流业整体税率不降反升,交通运输业税负增加较多。在试点过程中,企业普遍反映的问题有:

  按照“营改增”《试点方案》的,交通运输服务按照11%的税率,物流辅助服务按照6%的税率征收。试点地区的代表普遍反映,物流业税负增加较多,特别是交通运输服务与营业税同口径相比,增幅在120%以上。上海地区采取财政补贴方式,也从另一角度承认了税负增加的事实。不仅如此,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率不统一,割裂了相关业务之间的内在联系,不利于物流业一体化运作。当前,传统的运输、仓储业务加快融合,税收边界日益模糊和交叉,一些高端的综合物流业务,特别是与扩大消费密切相关的快递、配送业务,很难区分交通运输服务还是物流辅助业务,也增加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与会专家,尽快落实 “物流国九条”提出的,“要结合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在不改变《试点方案》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将“货物运输服务”从“交通运输服务”中剥离,纳入“物流辅助服务”,采用6%的统一税率(经测算,略高于营业税实际负担率)。统一快递业、配送业所提供的服务为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税率。同时,在今后中,明确设立“物流综合服务”统一税目,与物流相关的各环节业务执行统一的税目和税率,以适应物流业一体化运作的需要。

  物流业作为服务产业,与工业制造业相比,可抵扣进项税额偏少。代表普遍反映,理论上可以取得进项税抵扣的成本费用(包括燃油费、修理费、水电费、支付给其他物流企业的运费和物流费用等)占总成本费用不足30%。大型物流企业发展相对成熟,未来几年或更长时间没有大额资产购置,实际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很少。占物流企业较大成本比例的过过桥费、道补偿费、保险费、房屋租金等费用均不在抵扣范围,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此外,原来在营业税体制下可差额纳税的项目在体制下并不完全适用,导致可抵扣项目抵扣不充分。如船代企业,对港区码头单位的代收代付费用由原票传递方式改为直接向船公司开具的形式进行结算,部分成本项目因无法取得专用不能做进项税额扣除。

  与会专家,适当增加进项抵扣项目。对于占有物流企业较大成本比例的过过桥费、道补偿费、吊装费、保险费、房屋租金等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对于一些相对固定的支出(如过过桥费、保险费等),按照行业平均水平测算应抵减比例,将这些项目的支出作为减计收入处理,计算销项税额。或者适当扩大体制下销售收入抵扣范围,将分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采用扣额方式直接抵减销售额,如船代企业可比照货代企业采用销售额扣除的做法。此外,对于近五年内购置的存量资产(如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允许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中包含的进项税额核定为可抵扣进项税额;或者按照合理的折算比例折算企业期初留抵进项税额。

  物流业服务范围较广,网络协同效应较强。大型物流企业普遍具有集团统一管控,公司分散经营的组织结构。有代表反映,随着集团内部集中采购和专业化运作,极易形成同一企业集团内不同纳税主体间的进销项额度的不匹配。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201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构试点纳税人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允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合并缴纳。

  与会专家,扩大构试点纳税人合并缴纳范围。允许营业税改征的物流企业集团构试点纳税人实行合并纳税;一旦“营改增”全国推广,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物流企业集团构试点纳税人合并纳税。

  物流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相比,直接服务的客户数量众多,业务集中度较低。代表普遍反映,许多企业(如,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等)开票金额小、频率高、用量大,且大量业务要求采用定额。如,中外运长航集团下属华东公司,每月开具约2.5万份,取得的则超过10万份。上海市从事港口码头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自2012年4月1日起可以使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物流企业尚未明确能否申请使用。此外,在实务操作中,客户往往要求物流企业提供单一的物流,而在现行税制下,企业不得不人为划分业务比例,提供不同类别的,这对税收申报和管理带来较大的困难和风险。

  与会专家,设计使用物流业专用(机打),货物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统一使用物流业专用,以适应物流业“一票到底”的要求。同时,为适应服务客户众多,金额偏低的业务需要,设计使用专用定额(撕本),并允许作为抵扣凭证。

  财税[2011]131号文明确:试点地区的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物流辅助服务,免征。代表普遍反映,实务操作中具体如何执行尚未明确。原营业税体制下,根据税收互免协定,海洋运输收入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营业税和所得税。企业反映,“营改增”后尚未明确如何衔接。若无互免协定,财税[2012]53号明确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但代理人和服务接受方不都在试点地区,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中明确代扣代缴营业税,但有关税务机关仍要求按3%代扣代缴。

  与会专家,尽快出台境外劳务免税政策的操作细则,确保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根据税收互免协定,明确对境外单位为境内单位提供应税服务,不征收流转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其他物流辅助服务后,税务机关代开的货运和专用分别可按7%和3%抵扣,不能按适用税率11%和6%予以抵扣。而对于物流辅助服务,若直接取得小规模纳税开具的通用机打做销售额扣除,扣除率为6%,两种方式存在操作弹性。此外,小规模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按3%征收率缴纳,这就产生了4个百分点的差率,有可能造成新的征管漏洞。

  专家,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物流辅助服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时,统一按照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制度设计上堵塞偷税漏税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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