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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批转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2-21 9:13:4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根据福建省人民《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的意见》(闽政〔2010〕27号)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0〕356号),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联合编制了我市《关于推进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的实施意见》。经市土管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的意见》(闽政〔2010〕27号)及《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0〕356号),进一步提升我市土地利用效率,调整优化城镇空间布局,改善人居,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推进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的实施意见。

  (二)在征求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各区意见后,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修改汇总形成方案市。

  四、统筹安排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项目。经市同意确定自行试点项目清单,项目清单向社会公布,分期、分批,逐步推进何洁门照艳全集实施。

  自行政策区范围内因单独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等公共利益需要或者符合其他征收条件的,不列入自行项目;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小于五年(含五年)的,不列入自行项目。

  五、符合自行政策区范围并列入自行项目清单,已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城市规划、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将原有工业仓储用地改变用途为办公、商业、酒店等用途,但用于经营性商品住宅、法律规章另有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自行项目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原则上应当无偿提供不小于土地房屋权属登记20%的用地面积,由安排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益项目。城市规划或其他相关对建设配比要求高于以上标准的,从其。

  七、自行项目经公示无后按协议出让(性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后整体持有,整体经营,整体抵押,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抵押。拆除原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年限按批准后的用途重新计算;保留原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年限从原用地批准之日起算。土地出让金按批准后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扣除原土地用途剩余年限价格后的差额计收。

  完全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批准时新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批准时原工业仓储用地剩余年限基准地价修正值或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剩余年限余额。批准时新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小于或等于原土地用途剩余年限价格,不再征收地价。

  性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批准时新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原性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权益价格

  划拨工业仓储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批准时新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原划拨工业仓储用地权益价格

  八、自行项目完成并取得土地房屋权证后需转让的(只允许转让给法人),应经出让人同意并办出让土地使用权改为完全出让手续,按市场价补交地价差。

  为办公用途的,应整体转让或按楼层整层转让;为商业(含专业批发市场)、酒店用途的,应整体转让。

  九、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自行政策区内的既有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原则上停止按原土地用途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的审批工作。

  十、个别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项目与本意见不符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与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按“一地一策”原则市研究。

  十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厦府办〔2010〕280号同时废止。

  

关键词:厦门仓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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